​ 凉山州各县(市)关于禁止燃放和违法违规销售烟花爆竹的通告
2022-01-30 20:14 来源: 凉山州各县(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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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昌市


广大市民朋友,辖区内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

我市冬春季节干旱少雨,风干物燥,森林火险等级较高,极易发生城乡火灾和森林草原火灾。为有效遏制火灾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和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西昌市全境内禁止燃放和违法违规销售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护林防火期内(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西昌市全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产品。
二、以下区域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产品:
 (一)法律法规禁止燃放的区域。包括: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二)老城区范围内(东至滨河路,南至上、下西街,马水河街,西至老西门街,北至北环线)。
 (三)林区、牧区及周边500米范围内。
三、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此项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畴,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四、公安机关协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燃放和违法违规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生态环境、教体科、林草、民政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联动,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管控工作。
五、提供餐饮、住宿、婚庆典礼、殡葬等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不得提供代为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服务,并对其服务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六、违反本通告燃放和违法违规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属地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制止,并报公安机关、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七、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违反本通告的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经许可举办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除外。
九、本通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西昌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1日


冕宁县


当前,我县已经进入冬春干旱季节,风干物燥,森林草原火险等级较高,极易发生城乡火灾和森林草原火灾。为全面遏制火灾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凉山彝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法律和法规的相关规定和省州安排,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全县境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上坟烧纸点香蜡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内(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止)县域内全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产品,禁止在林区、公墓、陵园进行焚烧纸钱、烧坟草、点香烛等野外用火行为。

二、以下区域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产品:

(一)法律法规禁止燃放的区域:

1.文物保护单位;

2.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车站、影剧院、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等人密场所;

4.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6.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二)老城区范围内(东、南、西、北四条老街)。

(三)林区、牧区及周边500米范围内。

三、全年全境禁止违法违规销售烟花爆竹产品。

四、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违规野外用火的,按照省、州、县《防火令》规定,严格执行“五个一律”。违反本通告燃放和违法违规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属地乡镇(街道)及时制止,并报公安机关、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州、县《防火令》规定给予坚决打击。

五、提供餐饮、住宿、婚庆典礼、殡葬等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不得提供代为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服务,并对其服务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属地乡镇(街道)报告。

六、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2022年1月15日起施行。


冕宁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6日



德昌县



喜德县



甘洛县


普格县


普格县关于禁止上坟烧纸点香蜡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全面推行安全祭祀、文明祭祀,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森林防火条例》、《殡葬管理条例》、《凉山彝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 每年11月20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县域内坟地、公墓、殡仪馆等场所焚烧纸钱、烧坟草、点香烛、燃放烟花爆竹等用火行为。

二、 各县直部门、乡镇、殡仪服务单位要凝聚工 作合力,加强宣传教育,组织、发动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引导群众改变传统习俗,大力提倡网上祭祀、鲜花祭祀等文明祭祀方式,营造浓厚禁止上坟烧纸点香蜡、燃放烟花爆竹的氛围,教育引导广大群众自觉遵守。

三、 对县域内的坟地,各相关乡镇、村组要严加管理,确保安全,特别是春节、清明节等重点时段,要落实盯防措施,严防死守,不留死角,确保万无一失。

四、 违规野外用火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的,由林草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五、 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从重从严处罚。

六、 林草、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要健全工作机制,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销售烟花爆竹工作的 检查、督导,依法监管、查处违法行为。


特此通告


普格县公安局 普格县民政局

普格县应急管理局 普格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1月1日



会理市


会理发布禁止燃放和违法违规销售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面遏制火灾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草原防火条例》《凉山彝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凉山彝族自治州会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我市禁止燃放和违法违规销售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以下区域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森林、草原等防火区;

(七)古城街道、城南街道、城北街道管辖区内。

二、全年全境禁止违法违规销售烟花爆竹产品。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此项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畴,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四、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销售烟花爆竹行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辖原则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市场监管、供销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教育体育和科技、林业和草原、民政等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联动,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管控工作,要按照“四个一律”要求严查严处在禁止燃放区燃放烟花爆竹和违法违规销售烟花爆竹行为,一经查实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或者拘留等行政处罚;对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提供餐饮、住宿、婚庆典礼、殡葬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不得提供代为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服务,并对在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六、森林草原防火期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按照森林草原防灭火相关规定执行。

七、违反本通告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制止,并报公安机关、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对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2021年12月22日(发文日期)起施行。原《会理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和违法违规销售烟花爆竹的通告》(2021年会理县人民政府通告第三号)与本通告不一致之处,以本通告为准。


会理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2日


越西县


越西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和违法违规销售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将我县禁止燃放和违法违规销售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以下区域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火车站等交通枢纽;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林区、牧区及周边500米范围内;
(七)县城和各乡镇农贸市场及主要街道。

二、全年全境禁止违法违规销售烟花爆竹产品。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此项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畴,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四、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销售烟花爆竹行为;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辖原则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县教体科局、县民政局、越西县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林草局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联动,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管控工作,严查严处在禁止燃放区燃放烟花爆竹和违法违规销售烟花爆竹行为,一经查实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或者拘留等行政处罚,对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提供餐饮、住宿、婚庆典礼、殡葬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不得提供代为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服务,并要对在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县公安局或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六、森林草原防火期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按照森林草原防灭火相关规定执行。

七、违反本通告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制止,并报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对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2021年12月30日起实施,原《越西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和违法违规销售烟花爆竹的通告》与本通告不一致之处,以本通告为准。
 
越西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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