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市工业企业招商引资激励支持办法出台
2023-05-09 10:45 来源: 西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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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西昌市工业发展,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断提高招商引资质量,鼓励和吸引投资者赴西昌投资兴业。西昌市商务经济合作和外事局特制定《西昌市工业企业招商引资激励支持办法》,适用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西昌市产业发展规划,固定资产投入在3000万元及以上且能达产入规的招商引资工业项目。


西昌市工业企业招商引资激励支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吸引投资者赴西昌投资兴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西昌市产业发展规划,固定资产投入在3000万元及以上且能达产入规的招商引资工业项目。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市申报缴纳税款、不减少注册资本的工业企业或机构。


第三条 项目承接的基本条件


(一)土地供应项目。项目达产后亩均税收不低于10万元/年,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其中农产品加工项目及物流项目亩均税收不低于6万元/年,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元/亩。


(二)厂房租赁项目。项目达产后每千平方米税收不低于15万元/年,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千平方米,其中农产品加工项目每千平方米税收不低于9万元/年,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元/千平方米。


第二章 产业优惠政策


第四条 【建厂补贴】对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元(含3000万元)至5亿元的用地项目,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6%给予补助;对固定资产投资额5亿元(含5亿元)至10亿元的用地项目,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8%给予补助(技改扩能项目参照执行)。


第五条 【租厂补贴】对租用标准厂房的企业,对厂房租金采取“先交后补”的方式实行“两免三减半”政策,企业投产后达到协议约定指标的,给予前两年租金全额补贴;后三年继续维持协议约定指标的租金减半。


第六条 【设备补贴】对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含)-10亿元(含)的投资项目,被评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对其被认定前三年购置的新生产性设备给予10%补助。


第七条 【物流补贴】对于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重点用地项目或新引进搬迁落户西昌租用标准厂房的重点产业项目,如其物流量较大,且到达重庆、成都、昆明物流运输成本超过企业在国内其他地区已投资项目物流运输成本的20%(以上一年度物流运输成本最低地区为参考测算),在项目达到约定的指标后,对超出部分按50%的比例予以补贴。补贴年限不超过3年。


第八条 【电价补贴】对用电成本占生产要素成本50%以上新引进先进工业企业项目,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帮助企业申请享受留存电量,对不能享受留存电量的给予一定电价补贴,补贴额度为0.15元/度,补贴年限为3年。


第九条 【人才激励】对固定资产投资规模1亿元以上新办企业或年营业额超过1亿元的科技创新主体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骨干人员进行人才补贴。高级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骨干人员按其上一年度由该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前两年补贴100%,后三年补贴50%。企业享受人才补贴的人数不超过上年末企业正式管理人员的30%。


第十条 【规费补贴】对新落户西昌的工业项目总投资达到1亿元以上的企业实行“规费补贴”,即在企业设立和厂房及附属设施建设所办理的各项审批手续中,参照企业所缴纳的行政事业性规费市级留存部分进行全额补贴。


第十一条 【升级补贴】引进企业在沪深主板上市的给予1000万元奖励。在科创板、创业板、中小板上市的企业给予400万元的奖励,在以上三板上市的企业不重复享受奖励。


第十二条 【兑现流程】本办法所述激励政策,需企业达到协议约定时间节点或约定指标后,向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对照投资协议,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核查、验收,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财政部门牵头按程序审核后统筹安排在工业发展资金中予以兑现。若当年工业发展资金使用完毕,根据重大项目招商引资情况,按决策程序报市委市政府研究解决。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实行项目代办制,凡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新办企业,项目落户和建设的所有手续由项目责任领导牵头、项目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代为办理。实行招商引资项目服务绿卡制度,各职能部门受理项目落户和建设的所有手续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帮助协调解决就医、就学等事项。


第十四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对西昌市经济社会发展示范带动作用特别强、发展潜力大、税收贡献多的产业项目或市场主体,经市人大、市政协组织评议通过后,可实行 “一企一策”、“一事一议”。


第十五条 上述各项条款中所提及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均不含土地价款。


第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获得奖励的企业或个人承担。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西昌市投资促进中心、西昌市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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